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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偏差和计日工

时间:2021-10-08    点击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偏差和计日工(图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Code of bills of quantities and valuation for construction works

GB 50500-2013

9.6工程量偏差

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第9.6.2

条、第9.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

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

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9.6.3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系数

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9.7计日工

9.7.1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9.7.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交下

列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

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

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

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9.7.4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后,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

量,并应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本规范第9.3节的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9.7.5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本规范第10.3节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

签证汇总表,并应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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